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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根据社会事件谈观点

发布:2009-11-1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62. “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引起争议

 

社会事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展开,“性贿赂”一词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引起争议。“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谈谈你的观点?

 

参考答案:支持观点:“性贿赂”入罪具有正当基础

 

首先,从法律观念上看,性贿赂入罪符合社会对于刑法发挥作用的期许,是对社会民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交易的理性回应。

 

其次,从法律制度上看,性贿赂入罪代表了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严密的制度演进方向,而非倒退。性贿赂区别于通奸、性乱的独立性特征在于其负载了职务行为与性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因此,在刑法对于超越夫妻关系的双方同意的性行为的容忍度不断提高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性贿赂犯罪化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制止对性伦理道德的违背,而在于遏制为了追逐性享受而背弃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应用上看,增设“性贿赂犯罪”后肯定会出现***作性障碍,但这不应当成为刑法无能为力,消极面对性贿赂问题的理由。因为刑法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明显”等在实践中难以量化的价值评判标准,本身就需要法官的裁量,“性贿赂犯罪”与其他刑法规范一样,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评价,单纯在形式上为司法实践框定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反对观点:

 

首先,从法律观念看,“性贿赂”问题的实质在于有人无视法纪,利用职权胡作乱为。“性贿赂”之所以屡屡成功,是在于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控。真正需要预防和惩治的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而不是在于惩治“性”本身。

   其次,从法律制度发展上看,通奸等一些男女之间的性违法行为从刑法中剔除出去了,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一个制度性的进步表现。然而“性贿赂”一旦入刑,那实际上是一个刑法制度的倒退。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应用上看,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作运用中,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在目前的贿赂犯罪中,刑法规定对贿赂犯罪的定罪处罚是以一定财物的价值、价格甚至是使用价值作为定性定量的依据的。即使可以在基本的财物性贿赂犯罪之外,另行规定增加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作中,何谓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与否,这是一个价值评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量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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