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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复习题(十二)

发布:2009-11-09 13:40:5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案例分析题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人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①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②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③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④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2.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

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四、案例分析题

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②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③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④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2.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①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②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曾有过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犯罪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

 

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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