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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申报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2009-10-19 10:05:1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09]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项目计划申报原则

编制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与我省签订的引智合作框架协议,认真贯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和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鼓励和支持合芜蚌“创新人才集聚工程”、人才培养“511计划”和皖北实用人才培训“311行动”,以及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化工、医药卫生、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的出国(境)培训。鼓励并支持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独联体项目、软件产业及其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金融风险防范项目等。

 

二、项目计划申报要求

(一)计划编制。各单位编制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规定精神,结合本部门(单位)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培训内容要业务对口、针对性强,坚决压缩一般性、重复性、低水平及内容空洞的培训项目,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各市的项目计划由外专(引智)部门会同级外事、财政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全省的项目计划由省外专局会同省外事、财政等部门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二)总量控制。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从严掌握、择优安排,严格控制申报总量和派出规模。积极推进党政人才队伍建设、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切实促进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从严控制党政机关类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除组织、人事等综合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本系统外综合性、双跨类的项目。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执行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可按双边协议进行申报(附协议(协定)或合同复印件)。

(三)经费资助。申报并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审批类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予以不低于20%的经费资助;对申报未获国家批准资助的项目,省外国专家局将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的原则,优先列入省出国(境)培训经费资助范围。省资助的对象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团队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省直党政机关类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1747号)规定执行。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省委省政府直管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将参加该培训项目应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人数和经费计划同时申报(含本部门(单位)及其他省直单位)。

(四)机构选择。各申报单位在选择国(境)外培训机构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9]174号要求,选择国(境)外政府机构、大学、研究机构、知名企业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认证的境外培训机构(可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上查询)。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省外国专家局可帮助推荐并商申报单位同意后确定;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省外国专家局将适当调控。境外培训机构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申报时间。培训项目计划申报按年度审批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应于200910月底前,将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及相关报表(一式两份并印章齐全)报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处。对未按要求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以及未提交培训总结和成果的,将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2009年度审核类项目计划应于当年执行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年内派出执行的,必须在200912月底前办结审批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项目计划,不得再次申报。申报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必须同时报送2009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总结、重点项目培训成果,以及2009年已执行完毕的培训项目总结(文字和图片)。

联系人:赵梅、陈光兵,电话:0551-26708692603118,传真:2657061

网址:www.ahsrst.cnwww.ahldt.gov.cn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政府南楼1楼省外国专家局

 

附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09]174号)

  

 

 

00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申报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外专发【2009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各地区各部门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及引智工作实际,请按照以下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组织申报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一、 总体要求

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进行。

(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制定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建立健全出国(境)培训项目库、成果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预审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三)对省(区市)的支持,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对部(委局)、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重点放在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鼓励开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项目。

(四)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继续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其中,中部和西部省(区市)申报的2010年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40%以上;东部省(区市)申报的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应达到当年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50%以上。有关部(委局)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积极增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

加大对“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决策水平、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支持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力度。

大力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五)继续支持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派出培训工作,着重支持西部特色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项目;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等重点项目;鼓励东部和中部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自筹资金组织急需的培训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规模。

(六)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申报。

(七)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地区。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视当年财力,择优审批和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对未按要求报送总结和成果的部门和地区将不下达项目计划。

(八)出国(境)培训要博采众长,不要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当控制,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的精神,党政干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预算管理,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二、申报要求

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认真总结今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验,检查审批、审核类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9年出国()培训管理工作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总统计、重点项目培训成果以及2009年已执行完毕的审批类培训项目培训总结。各省区市要至少报送2项成果,各部委局至少报送1项成果。项目成果和总结请使用在线申报系统报送。具体操作请参见《出国培训成果/总结在线申报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一)审批类项目申报

1、申报2010年审批类项目须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进行(使用方法参见《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网上申报和数据维护工作。上述系统可由http://www.safea.gov.cn通过相关链接或由http://projectonline.caiep.org登录)。项目申报所需的表格均要用该系统打印后签字盖章。

2、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在网上填写并打印提供下列材料:《2010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在申请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独联体、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各省区市、有关部委局申报项目计划时,要在申请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依照轻重缓急排出次序。

3、审批类项目计划人数要求:每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申报总人数100人左右;副省级城市人数不超过50人;有关部(委局)总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以上均不包括独联体专项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人数。

4、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省区市、部委业务主管厅局公章。

5、申报的《2010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一)须由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类项目申报

1、各省区市外专局和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引智办)要会同本地区、本部门外事主管部门制定2010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并与审批类计划一并申报。

2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划分为党政干部项目、专业技术项目、企业管理项目三类,请按照项目内容和人员构成情况准确分类,分别填写《2010年审核类出国()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党政干部)》(见附件二)、《2010年审核类出国()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专业技术)》(见附件三)、《2010年审核类出国()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企业管理)》(见附件四)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党政干部项目还须逐项填写《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项目补充说明》(见附件五)并盖组团单位公章,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

3、双跨团组指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经费来源分国内财政因公出国预算内经费、国外资助(注明资助比例)、专项经费等。行业类别分财政金融、工业、科教文卫、农业、社会服务、综合管理。

4、申报的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须由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5、已列入审批类计划申报的项目,若未获批准需列入审核类项目计划的,请在审批类项目计划汇总表备注中说明。

6、要严格控制审核类项目申报总量和派出规模,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参考各地各部门前一年度审核类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审批下一年度项目。

(三)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25人以内。

(四)对于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各地和各部门须于20091130日之前将2010年审批类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2009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091130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10年派出的项目须在一季度内派出并一律列入下年预算。独联体项目及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可延期至20106月底前派出。

    (七)该通知及其附件和有关的《用户手册》均可通过外国专家局网站 http://www.safea.gov.cn下载。

 

联系人:

1、项目申报   张冬  蒋慧  

电话:010-68948899-50523/50524,传真:68457697

2、总结和成果申报  石磊  

电话:68948899-50525     

3、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咨询   苏小鲁

电话:68948899-50246,  传真:68468006 

电子邮件:php.net@263.net

 

附件一:2010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件二:2010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党政干部)

附件三:2010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专业技术)
附件四:2010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企业管理)
附件五: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项目补充说明

 

国家外国专家局 

出国培训管理司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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