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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面试:谈邱晓华复出的看法

发布:2009-10-17 08:51:0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56. 邱晓华复出引发争议

社会事件:08828日,一篇题为《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的文章出现在某网站上,文章末尾署名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这是邱晓华20071月份被“双开”消失后,首次以大型国企的高级研究员身份亮相媒体。谈谈你对邱晓华复出的看法?

 

参考答案:看得出,媒体对邱晓华的“复出”颇感意外,因为在以往,高级干部违法违纪被查处后送进监狱的,就再没有“复出”的机会了,除非是冤假错案。而从法治的角度讲,邱晓华从两年前的“消失”,到现在的“复出”,其实都很符合逻辑。

 

中央纪委两年前查处邱晓华,是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要求进行的,对他严重违反党政纪的错误给于了开除党纪、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的受礼和重婚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判处刑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统计局长”、“高级知识分子”当然都不在免罪之列。

 

其次,有关部门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处理决定和建议,将其清理出了中共党员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剥夺了相应的权利,司法机关对其施以相应的刑罚,在其已经接受了纪律和法律的相应处罚后,其罪责已经消失,只要没有新的罪责,就不得再受任何处罚。这就是刑法的罪当其罚,罪得其罚。而从刑罚结束的时候起,邱晓华就是一个自由、无罪之人,他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

 

最后,在邱晓华失去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身份后,按照规定,他将不能再在国家机关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企事业单位任职,也不能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入党。除此之外,邱晓华享有普通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他可以自由地工作、生活,包括从事学术研究,发表研究成果。按照媒体所说,他被中海油下属的研究机构聘为研究人员,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但是,依我看来,对于邱晓华的“复出”,真正的意义在于:

 

第一,他让我们看到,纪律和法律处罚的目的,既要让违法违纪者受到惩罚,更要让他们受到教育,惩罚和教育的目的都是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洗涮罪过,重新做人。所以衡量法纪处罚的效果好差,既要看他思想上有没有受到教育,还要看他行为上是否积极悔过自新,从新做人做事。如果一个人受到法纪处罚后从此自暴自弃,消沉下去,碌碌无为,这不仅是个人的失败,也是法纪的失败和社会的失败。所以,无论执法者还是社会都希望看到受过处罚的人洗心革面,重新振奋精神,奋发有为,成为社会的积极分子,重新为社会创造财富、作出贡献。出狱后的邱晓华,仍然心系国家的宏观经济,积极发挥自己的学识和才华建言献策,是令人欣慰的事情,正所谓“至耻而后勇”。

 

第二,从反腐倡廉工作的角度讲,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从来就不是要把违法违纪的人都一棍子打死,更不是要把他们都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全国每年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多达十余万人,绝大多数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后,都认识、改正自己的错误,继续工作,或到新的岗位重新开始自己的工作,他们仍然是我们的同志;十余万人中只有几千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被清理出党员、公务员队伍,这些人中除了极少数顽固不化的人以外,其他人仍然会成为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说,他们仍是我们需要团结、教育、帮助的对象,仍是我们需要尽心保护、服务的对象,因为他们同样是人民的一分子,是我们党执政基础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拥护者,是我们事业的支持、参与者。

 

我们党的队伍决不能容忍一个违法乱纪的党员,不论他为党作出过多少贡献;我们的国家机关决不能容忍一个违法乱纪的高级干部,不论他具备多高的才能;但我们的社会完全能够宽容和接纳一个有污点的公民,更不会随意抛弃、埋没一个有用之才。在一个走向法治的社会里,道德与法律、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是十分明晰的,邱晓华因违法乱纪而从国家统计局长的高位上“消失”,又在出狱后从中海油下属的研究机构中“复出”,这一经历已经对此作了很好的诠释,这是我们这个社会应有的常态,而不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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