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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意见

发布:2009-08-22 11:38:4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摘要)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扶贫开发是党和国家为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当前,扶贫开发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政策,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全省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增加,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状况明显改善,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当前,我国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度不断加大,扶贫开发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扶贫标准的逐步提高,扶贫开发的内涵和外延正不断拓展。扶贫范围由重点地区向非重点地区延伸,扶贫对象由绝对贫困人口向低收入人口覆盖,扶贫任务由解决温饱向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转变,扶贫方法由地区瞄准向家庭瞄准聚焦。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滞后,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脱贫与返贫交织发生,城乡、区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尤其是皖北地区、大别山区、沿淮行蓄洪区、皖南深山区农村贫困现象仍然突出,扶贫开发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新阶段扶贫开发承担着提高能力、脱贫致富、缩小差距、促进和谐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对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作为长期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加速安徽崛起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扶贫开发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持之以恒重视,坚持不懈努力,奋力开创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二、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开放式扶贫、开拓式扶贫方针,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作为工作重点,把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缩小贫困地区发展差距作为主攻方向,围绕“改善条件、提高素质、创造机会”,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着力构建行业扶贫、专项计划扶贫、惠农政策扶贫、社会扶贫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大扶贫”格局,为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和谐安徽作出积极贡献。

 

    大力实施“552”扶贫行动计划。即主攻“五个重点区域”,把皖北地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沿淮行蓄洪区、皖南深山区和江淮分水岭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优先地带,集中力量,合力攻坚,整合各类扶贫资源,重点予以支持;突出“五项重点工作”,把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雨露计划”、社会扶贫和移民搬迁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平台,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扶贫开发成效;明确目标任务,把增加农民收入、减少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目标,力争5年实现200万扶贫对象脱贫。

 

    通过扶贫开发,全省力争每年40万扶贫对象实现脱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逐年缩小,到2010年全面完成第一轮整村推进任务,2011年启动实施第二轮整村推进工程,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贫困人口的基本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三、实行扶贫开发工作全覆盖

 

    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扶贫开发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尽的责任。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统揽农村工作全局。扶贫开发工作非重点县(市、区)也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设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明确一个部门兼抓扶贫开发工作,落实扶贫开发责任。

 

    实现扶贫对象全覆盖。按照国家人均1196元新的扶贫标准,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开发政策。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把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实行开发式扶贫,力求应扶尽扶。

 

    四、进一步加大行业扶贫力度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切实把加快贫困地区的发展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把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放在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位置,把促进扶贫对象增收放在全省农民增收的重要位置。各行业各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扶贫对象重点倾斜,不断加大对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特殊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行业部门扶贫开发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要将扶贫开发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各行业各部门要以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雨露计划”为载体,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关于继续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27),严格按照“81”标准履行职责,涉及的道路、水利、安全饮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培训等社会事业由各职能部门优先安排。继续做好“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发挥扶贫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产业扶贫项目入户工程,促进贫困户增收。创新“雨露计划”培训方式和内容,提高补助标准,大力开展农民务工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积极探索大中专院校在校贫困生资助办法。坚持扶贫开发与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适当倾斜。

 

    五、充分发挥社会扶贫作用

 

    扶贫济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带头深入贫困地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省级领导联系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乡镇,县级领导联系重点村。坚持和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定点帮扶制度,逐步向贫困村深入。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对贫困户进行重点帮扶。积极探索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驻皖部队参与扶贫开发的有效方式,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资金、技术和智力支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各类企事业单位用于扶贫济困的资金可税前列支。加强扶贫开发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外来扶贫项目和资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断发展扶贫公益事业,在全社会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办、固点扩面、积极推进”的方针,扩大农村互助资金试点规模和范围。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适当提高农户缴纳资金标准,积极吸纳社会捐赠资金,适度扩大互助资金规模。条件成熟的整村推进工程重点村都可建立资金互助组织,继续选择有条件的县()扩大试点覆盖到村。创新资金运作机制,积极探索、逐步推广以产业为支撑的“1+1”模式,实现互助资金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联结。建立健全双层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和业务指导,确保互助资金的高效运转、可持续发展及风险防范。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解决互助资金组织的开户、注册等问题。

 

    七、提高扶贫资金投入和监管水平

 

    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省级配套资金规模。逐步建立健全市、县级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优化扶贫资金投向。坚持瞄准贫困、进村到户、生产优先、突出实效的原则,不断增加对扶贫对象直接增收项目的投入,培育和发展扶贫对象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积极扶持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深化扶贫贴息贷款改革。全面放开承贷金融机构。认定一批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增加贷款贴息,规范贴息程序。强化金融部门扶贫职责,省农发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要逐年扩大贷款规模,省农信社、徽商银行每年各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贷款规模,用于扶持国家和省级扶贫龙头企业。

 

    完善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统一下达扶贫资金计划。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改变资金用途。制定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继续实行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八、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并落实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一把手责任制考核办法,把扶贫开发成效列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并记入档案,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的扶贫责任,积极履行行业部门扶贫职责。对长期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1999年〕17)的有关规定。

 

    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和扶贫开发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广泛实施参与式扶贫。选配志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年轻干部和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乡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一线。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机构,加强力量,提高工作水平。

 

    科学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县()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各行业各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要与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整村推进和新农村建设要紧密结合。

 

    完善扶贫开发目标管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把各行业各部门的扶贫职责列入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成效综合评价体系。坚持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扶贫开发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奖励项目资金,对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与财政收入增速应基本同步,连续两年完不成扶贫开发任务的,不得参与各项经济类评优。

 

    完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由县级贫困统计监测机构牵头,扶贫、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按照贫困监测确定规模、村民评议识别对象的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的程序,确定扶贫对象。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继续完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制度,非重点县(市、区)两年内要全部完成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对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及时、科学、准确的贫困统计监测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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