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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发布:2017-02-22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已公布,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统一部署,现将我省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
  2016年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开放时间如下:
  1.春季开放时间
  (1)第一次开放时间:3 月 21 日至 5 月 27 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 8:30-17:30 。
  (2)第二次开放时间:6 月 13 日至 7 月 22 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 8:30-17:30 。
  2. 秋季开放时间
  (1)第一次开放时间:9 月 12 日至 9 月 30 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 8:30-17:30。
  (2)第二次开放时间:10 月 10 日至 12 月 23 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 8:30—17:30 。
  二、认定范围对象
  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
  (一)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认定流程
  特别提醒: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内,安徽省内各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等工作时间和要求,由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负责安排。申请人需留意本人拟报名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发布的通知公告,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证书领取。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其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向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 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温馨提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特别提醒请申请人注意: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联系电话:0551-62831877;
  电子邮箱:ahjszg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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