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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库:物与物的分类(二)

发布:2016-03-1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库:物与物的分类(二)。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库:物与物的分类(二)
  (三)主物与从物(★★)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9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1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 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典型试题
  根椐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97年·卷二·46题—AC)
  A.锁与钡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枧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答案解析]①钥匙是否为锁之从物,素有争论(因锁离开钥匙没法用)可勉强认为钥匙属于从物,锁为主物。故A选项正确。②裤子不具有常常协助上衣发挥经济效用的功能,不能认为上衣为主物,裤子为从物。故B选项错误。③同一个人所有的电视机与遥控器属典型的主物与从物。故C选项正确。④窗户属于房屋的非重要成分,不是独立的物,不是房屋的从物。故D选项错误。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
  (1)《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见例1)。
  例1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屋外的厕所(无独立产权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移转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
  (2)《担保法解释》第63、91、114条。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
  ①《担保法解释》第63条。主物上设立抵押权的,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②《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③《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反之,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见例2)。
  例2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甲的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四)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原物的出产物或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天然孳息有两个 特征:①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如:鸡下的蛋、剪下的毛、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开采的矿藏。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第二个特征的意思是,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孽息的英文是Fruit,折射出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
  (2)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股息VS法定孳息 (1)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借给乙100万元所获 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2)而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则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原本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但不属于法定孳息。因为,甲购买股票后,100万元虽然已经移转给上市公司使用,钽甲同时获得与100万元对应价值的股权(股票),原本(股权或股票)仍归甲使用。所以,50万元股息不符合“不使用原本的对价”之界定,不属于法定孳息。同样的道理,甲向乙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典型试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一 AD)
  A.出租拒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解析]①租金为法定孳息。A选项当选。②果实与果树分离前,属于果树的成分,不是独立的物,还不属于天然孳息。B选项不当选。孳息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③动物的胎儿未出生前,亦属动物的成分,不是天然孳息。C选项不当选。④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属于法走孳息甲的射幸孳息(言其取得具有不确定性)。 D选项当选。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
  (1)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所有权: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 (1)《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并且,他们有权用收取的孳息充抵债务,充抵后,他们自然取得了孳息的所有权。 (2)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问的是谁有权: 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答案不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典型试题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 息的所有权?(97年·卷二·45题一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解析]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用益物权人,故A选项正确。②采矿权人、典权人属于广义的用益物权人,故B选项、C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 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但题目问的是谁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的所有权,故不选D选项。注意:收取≠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VS《合同法》第163条 (1)《合同法》第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若《合同法》第163条与《物权法》第 116条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发生矛盾),如何适用法律呢?感谢司考学员的帮助,老钟改变此前所抱观点! (2)应认定:《物权法》第116条属一般法,《合同法》第I63条属特别法(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二者出现不一致时,在买卖合同中,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63条,不适用 《物权法》第116条(见例1与例2)。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年租金5万元。①房屋所有权仍归甲。租金为房屋产生的法定孳息。②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租金归乙,而非归甲。③不用学法,也知结论如此。老钟学法把脑子学瘫了。
  例2甲将—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约定:“乙分2年付清价款,乙付清全款前,甲保留所有权。”甲向乙交牛后10个月,该牛产生一小牛犊。①母牛的所有权仍归甲。小牛犊为天然孳息,甲、乙未约定孳息的归属。②甲已经交付母牛,适用《合同法》第163条,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乙。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VS《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 ⑴《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同一事项,二者规定不一致。《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为先法,《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为后法,后法优于先法。后者修改了前者,一律以《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为准(见例3)。
  例3 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甲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共获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 收回房屋。此后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 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失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 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经典试题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一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若果实尚未分离,不属于天然孳息,仍归甲所有;其实,即使果实已经分离,属于自然孳息,也归甲所有。故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和D选项中,房屋和玉石的升值均为自然增值,为乙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股息不属于孳息。所以,甲以10万元的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产生的股息属于甲、乙共同共有。故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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