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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精析:民间借贷“阳光化”

发布:2012-05-2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安徽省公务员笔试已结束,剩下的时间,考生应积极做好面试备考。在面试中,考官通过与应试者直接交谈的方式来考查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交往能力,观察其举止、仪表与气质等,这是笔试所不易达到的。因此面试的优点是可以弥补笔试的不足。在参加公务员面试中,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ahgwyw.org/)向考生准备了相关的面试热点话题,供广大考生查阅学习。
  【背景链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或明或暗地涌动着,富有极强的生命力,既对国家正式金融机构起着重要补充作用,又滋生着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过去多年,国家实际上一直对民间借贷持打击和取缔政策,但始终不能根除,主要原因是资金同时存在着供给方和需求方。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民间借贷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与我国的金融供需体制密不可分。
  从供给来看:首先,我国的国有银行和其他大型股份制银行,基本上都盯住国有企业和其他大型股份制客户,而民间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很难享受到国有银行和其他大型股份制银行的眷顾。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次,与民间高息借贷相比,我国目前的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相对而言,民众更愿意将所持有的闲置货币投向民间融资人;此外,我国当前楼市处于高位运行中,房地产政策调控愈加趋紧,在这种条件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向银行借贷受限,继而转向了民间融资渠道。
  从需求上来看: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提高、可贷资金的不断减少,作为银行部门,更倾向于将资金贷给信用高的国有企业和大企业,从而导致对中小企业的借贷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民众更愿意将所持有的闲置货币投向非正规金融机构,造成正规金融机构可贷资金不足,继而也间接地促成了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与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所存在的缺口,有着紧密的关系。
  [存在的问题]
  无论从哪个方面分析,我们都应当、而且必须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与其继续让它们以“地下”的形式自发存在,并以潜规则方式运行,不断地在“地下”发挥作用、累积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还不如干脆对它们放开实行“两化”:“阳光化”与“合法化”。
  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民间借贷的放开已经刻不容缓,而严重的制度供给“短板”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混乱所造成的。
  有些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看似限制了高利贷行为,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我国《刑法》对于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非法集资行为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公司法》则限制公司向其高管人员借款;《外汇管理条例》严禁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入民间借贷领域。这些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行为者、司法和有关管理机构都无所适从。
  残缺的法律法规必然使民间借贷残缺。一方面,残缺的民间借贷非常分散、隐蔽和不规范,往往容易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在缺少正规而严格的担保和抵押条件下,债权人就会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局面,甚至可能血本无归。一旦出了大问题曝光,就很难收拾,酿成社会不稳定事件。
  [措施]
  对民间借贷的“阳光化”与“合法化”,首要任务是加快对民间借贷的完整立法,使民间借贷主体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让其理直气壮地成为我国多元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合理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流向。当前在民间借贷资本数量不断增多的条件下,应当积极引导其投向信用好的企业和融资人,从而实现保值增殖;
  第三,加大对于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提高各主体对民间借贷资金的风险防范意识。
  最后,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提供完善的信用信息,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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