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 安徽公务员考试 >> 公开选调

政法干警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2010-07-24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选自:《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节自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监察厅皖人发(2002)77号文件(《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1 http://www.ah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3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