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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根据社会事件发表见解

发布:2009-11-1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82. “同命不同价”

社会事件: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请你对“同命不同价”现象发表见解?

 

参考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对受害生命的赔偿和补偿中,支付“命价”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无论受害人身份、户籍如何,既然同为生命,就应该无贵贱之分,对其赔偿应一律平等。以户口性质对不同的受害人给予差别待遇,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符。

 

“同命不同价”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般说来,农村家庭比城市家庭的抗风险能力要低得多。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所说:“我们怎么忍心在他们遭遇车祸这样的人生之大不幸时,还忍心去只给他们相当于城镇居民四分之一的赔偿呢?”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一是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如果一部法律不能体现这些精神,就应该及时修改完善。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我们期待,终结“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尽早出台,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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