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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处干部选拔任用中拉票行为

发布:2009-10-27 09:44: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近日,省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暂行规定》,就查处拉票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对各种拉票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同时规定:参与、帮助他人拉票,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规定》要求对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作严肃处理: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员干部不得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不得收受拉票人的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违者亦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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