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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专用采访证 舆论监督还是监督舆论?

发布:2009-10-26 10:32:5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这些天来,广东东莞市委宣传部起草的一份文件,引起广泛关注。

 

这份下发到各镇街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媒体记者从事采访活动须持有当地宣传部发放的“专用采访证”,采访证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对于违反规定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尽管文件明确规定了各镇街、各部门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对新闻媒体有许多友好的表示,但仍然招致广泛批评,以致东莞市政府新闻办不得不于近日作出说明和修正。

 

翻看这份文件,应该说,至少从字面意思看,东莞市对于新闻媒体的态度是积极和友善的。问题在于,与这些积极友善的态度相配套的一些措施和规定,有不少值得商榷甚至质疑之处。

 

以“专用采访证”为例,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合法凭证,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的记者证,如今又来一个“专用采访证”,用意何在?如果说是为了保护采访权,今年的新版记者证里已经首次标明,“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莫非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如东莞本地的规定管用?这在道理上有些说不通。

 

道理上说不通,人们就难免往另一些方面想。由于“专用采访证”的审核由当地政府负责,新闻记者的采访资格也就控制在当地政府手里。当地政府本来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现在却掌控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大权,会不会变相地对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设置障碍?当政府作为与公众舆论发生冲突时,这个“专用采访证”赋予的权利是会推动舆论监督发挥作用,还是会站在政府角度监督舆论?

 

现在东莞方面解释说,“专用采访证”专门应用于专业性强、规模较大的全市性会议,不限制一般性的日常采访。这是一个进步。但也应该看到,文件同时规定,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年审时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这一规定仍然是有漏洞的。新闻事实是一个持续报道和不断接近真相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媒体有权进行更正与解释,而且报道是否严重失实而危害公共利益,需要严格的司法程序认定,不能由作为被监督者的政府说了算。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个“征求意见稿”,确实还需要继续广泛征求意见才好。

 

当前,党和政府大力倡导政府信息公开,提倡媒体舆论监督。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日前在南方日报社考察时说,“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新闻舆论部门的联系,重视新闻舆论部门的声音,注意给新闻舆论部门出题目、下任务,积极为新闻舆论部门解决问题,撑腰打气。”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飞速发展,要想通过行政手段来控制舆论几乎已不可能。只有以开放的心态接纳舆论,顺应民情,改良政务管理,而不是给媒体发什么“专用采访证”,才是消除不和谐声音、化解不稳定因素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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