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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新题型:根据社会事件完面回答

发布:2009-09-26 09:39:2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33. 道德楷模的力量

 

社会事件:自20077月起开展的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建设领域规模最大、规格最高、评选范围最广的活动,共评出53名全国道德模范,254人获得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他们中间有“助人为乐”模范,用爱心为社会与他人撑起一片明媚蓝天;有“见义勇为”模范,在德行善举之中弘扬社会正气;有“诚实守信”模范,用一诺千金的行动诠释诚信真谛:有“敬业奉献”模范,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默默付出而升华了人生价值;有“孝老爱亲”模范,用温暖和关爱唱响了人间真情。

   

2007918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亲切会见全国道德模范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既是对全国道德模范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也为我国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如何理解道德楷模的力量?

   

参考答案: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一大批先进人物都是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在新中国健康成长的每一历史阶段,都矗立着道德楷模精神的丰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每一巨大成就,无不铭刻着千千万万道德楷模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闪烁着道德楷模精神的时代光辉。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们的道德观念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优良传统美德仍然起着主导作用,热心公益、孝敬亲长、勤俭节约、崇善尚德等成为公民道德状况的主流;另一方面,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见利忘义、奢侈浪费等落后甚至腐朽的道德观念也对社会成员产生不良影响,一些领域出现道德失范。

   

历史和实践一再表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繁衍生息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体系。核心价值体系是整个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本质的部分,决定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规范,引领着社会思潮和价值取向,是建立社会良好秩序、推动社会前进的精神旗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们党在思想道德建设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是我们党加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根本。

   

树立当代道德模范,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化为活生生的具体形象,人人都可以感知,都觉得可以亲近、可以动心、可以动情,可以成为具有无穷力量的榜样。这次评选的全国道德模范,并非都有惊天动地之举。尽管岗位不同、职业不同、事迹不同,但他们都来源于平凡生活,来源于老百姓的身边,看得见、摸得着,不是高不可攀,而是让人们感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这将十分有利于把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传播到千家万户,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渗透到工作生活中,营造知荣辱、树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拉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人们的距离。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代道德模范的思想灵魂,而道德模范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深入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从学习道德模范入手,而推举和学习道德模范,正是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继续和深入。

   

“百行以德为首”,全国道德模范是我国新时代新阶段的道德旗帜,是千百万人民群众道德意识、道德愿望和道德追求的集中体现。一名道德模范“站”起来,就是一本鲜活的教科书,会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变得具体生动。一名道德模范“亮”起来,就是在社会上竖起一面旗帜、一个标杆,就是在群众中确立起一种正确价值导向。

一花引来万花开。在全国道德模范的激励和带动下,更多的道德模范必将在神州大地涌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将得到弘扬和光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将取得更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必将越走越宽广。

 

34. 谈谈你对执法不是执罚的理解?

 

社会事件:由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同一地点违章百余次被罚万元”事件引发的交警执法争议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结合这一事件谈谈你对执法不是执罚 的理解?

   

参考答案:按理说,不管当事人是谁,只要他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只要交通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确凿,就应当无条件地接受交管部门的依法处罚,媒体和公众也不应当说三道四。可是,不应当的事情却发生了——我们注意到,几乎所有的媒体声音都是持质疑或者批评意见的。事实上,早在此前一段时间,自从交管部门加大“暗中执法”力度以来,由此所产生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息过。只不过此次的“杜宝良”事件极具典型性而已。

   

那么,交警严格执法、处罚交通违法的行为因何争议如此巨大呢?

   

纵观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其质疑争议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多达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或由此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二是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当司机违法至一定次数时,执法部门就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不能“不教而诛”式地违法多少次就罚他多少次。三是大量使用“电子眼”等手段进行非现场执法的动机让人怀疑——行政执法机关是有义务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而放任相同的违法行为累积多达105后次当事人方才偶然知晓,显然是执法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违章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执法的公正性自然大打折扣。

   

然而,此前来自交管部门的回应却是“有根有据”、“义正词严”。有关人士在讲述大力推行“暗中执法”的理由时曾提出:“新交法赋予了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非现场执法正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有多种手段,其中也包括非现场执法,目的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现有的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的执法方式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因此交警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并无不妥。——非现场执法方式的优越性更多的在于其震慑力。”

   

显然,没有谁对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和“电子眼”的威力表示怀疑,也很少有人挑战城市交通设施的科学完善与否,争议的焦点仍然在于这种执法方式本身。而在我们看来,之所以产生争议、这种执法方式背后所反映出的其实是一个执法观念问题。这既是当前包括交警部门在内的所有公安执法机关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也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所在。

   

比如, 关于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手段的理解问题,在许多警察看来,“只要你违章就该罚”、“不罚款怎么执法”是天经地义的“硬道理”,而这种“硬道理”一旦跟所谓的“任务、指标、考核”结合起来就更加得以强化和巩固。再比如,关于“暗中执法”的方式及***作问题,在许多警察看来,自己和当事人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对立的“猫鼠关系”,“我就是抓坏人的”,“不躲在暗处怎么逮住你”,“违章信息反正已经在网上公布了,查不查是你自己的事”,正是类似这样的一些观念在实际上左右着相当一批警察的执法思维。还有如,关于对执法权的理解问题,尽管交警的执法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可如何执、怎么执“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看上去似乎属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但是按照“法无授权即当禁止”的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和理念,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执法方式选择上至少就应当慎之又慎。

   

众所周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业已成为全国公安机关努力躬身践行的崭新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就必须防止公安执法行为出现“立警谋利”、“执法等于执罚”的危险倾向,就必须使一些警察头脑中由来已久的错误执法观念来一次深刻的彻底转变。需要指出的是,执法也好,罚款也罢,其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最终要维护的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说到底是为了让人民群众满意。这就需要在执法的手段和执法的效果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不能只强调手段“管用”而罔顾执法的效果。有权威报道在评论“暗中执法”的效果时就说:“仅就社会秩序而言,把交通执法变成猫逮老鼠,无异于把为数众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推到了执法的对立面,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事实上,‘暗中执法’的每一次成果,最直接的表现仍然是罚款。拿杜宝良来说,他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

   

我们当然并非是要全盘否认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方式,但“杜宝良现象”所暴露出的“北京交通管理工作上的某些疏漏”绝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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