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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论述题

发布:2009-09-24 10:32:3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三、论述题

 

1.录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录用6程序: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录用考核;体检;录用。

 

2..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五种  亲属关系和国家公务员回避的类型——任职、公务和地区回避三种。

 

 ()五种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通常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形成,其范围广泛。根据需要和可能,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分为以下五种:

 

夫妻关系。这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其他亲属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叔侄、姑侄、舅侄、姨侄等关系。

姻亲关系。姻亲是指由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拟制亲关系。这是本无血缘关系,基于收养关系(有的地方如湖南平江等地俗称“过继”,构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等同,故此亦属回避范围。

 

 ()三种国家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第一.任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内涵、程序如下:

 

 (1)任职回避的内涵。任职回避亦称之为“职务回避”,它是指对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国家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方面所作的下列三种限制性规定: 

 

双方不得在同一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如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双方不得在同一部委中 担任司长,或在同一司里担住处长。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正、副部长的亲属不能在其所在的部门任正、副司长;正、副司长的亲属不能在其所在的部门任正、副处长,处长的亲属不能在直接领导的处内工作。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比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正、副厅局长的上述亲属不得在本厅、局中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比如时任国家统计局的于创局长,带头把自己的子女调出统计局;国家保密局的戴局长到任前,请有关部门把其JL于从保密局调出。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在这“任职回避”这一涵义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除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国家公务员担任职务限制外,还有一种担任职务之间的回避,我国宪法第1田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属于“兼职”中的限制,是“任职回避”的重要外延。如有、的人已选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不能再当稽察特派员,有的人已选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就不能兼市长等“一府两院”的职务,但同级党内职务的兼任是可以的,如有的中共某省省委书记可以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2)任职回避程序。—由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对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双方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由较低职务一方回避,即我国古代称之为“以下避上”、现称之为“以低避高”的原则;特殊情况的经组织批准,也町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级相同的,由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公务员意愿确定其中的一方回避。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内涵、条件、程序如下:

 

   (1)公务回避的内涵。所谓公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执行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应回避关系人员的利益的公务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监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应该回避的“公务”主要包括: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办理人员录用、人事考核、奖励、纪律、任免、晋升、调配、技术职务评定、申诉控告等公务活动。

 

 (2)公务回避的条件。公务回避的情况大致有三种:国家公务员本人或本人的亲属是作为某项处理事件的当事人;国家公务员本人或本人的亲属与该项事件有利害关系;国家公务员本人与该项事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3)公务回避的程序。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然后由本部门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对需要回避的进行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做出回避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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