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 申论资料 >> 热点时评

公务员申论精选:和谐≠无原则妥协

发布:2009-09-12 09:53:3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近来,一位城管执法人员向笔者诉苦:面对无照乱摆摊、黑车到处拉客等违法现象,执法人员左右为难。

 

管吧,违法者却振振有词:我们是弱势群体,你们要处理,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而上级主管部门也更多地强调大环境要保持和谐;不管吧,这些违法行为又严重扰乱了城市秩序,给市民的健康或安全带来隐患。

 

这位执法人员的苦衷道出了许多人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误读,那就是和谐=无原则妥协。

 

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长远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的,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但它绝不再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和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该有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和谐。

 

在我国,以违法为代价的妥协不可能走向和谐。今天的中国已经逐步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多元市场主体并存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特征。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带来的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观、道德观的多元化。如果我们把无原则的妥协也作为和谐社会的衡量标准,那么就会纵容违法现象大行其道,就会使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相互抵牾。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法治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明晰的行为规范。法律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合法与违法、非罪与犯罪,存在相对清晰的界限。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必须依据法律公平处理案件,判断是非。如果我们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必然会挑战法律的权威,背离和谐社会的本质,从而使社会陷入是非界限模糊的混乱境地,就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的持久“和谐”。

 

和谐不是不讲原则的妥协。市场经济是一个竞争经济,人民群众的不和谐感受不是基于对竞争的恐惧,而是担心不公平的竞争,就没有公平分配。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体现“和谐”,对一些该管该治理的问题采取无原则的妥协态度,任其蔓延发展,以至酿成大灾大获大隐患,这显然是与和谐的宗旨背道而驰。

 

和谐不等于虚荣浮华,不等于鸦雀无声,不等于好人主义,不等于文过饰非。和谐和无原则妥协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构建和谐不能靠无原则妥协。以无原则妥协的方式求得“和谐”,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本质上还是一种工作上的形式主义,政策上的机会主义,说到底还是政治上幼稚的表现。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1 http://www.ah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3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