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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非第三方的纠错和问责机制

发布:2009-09-07 11:51:4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91日,审计署发布的今年第12号审计结果再次显示,54个部门单位去年预算执行情况尽管总体趋好,但挤占挪用和转移财政资金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有的甚至挪用资金办企业、投资房地产、购买公司股份。而处理只是一句“部门单位均高度重视,并及时部署进行了整改”。一方面说明,没有监督整改权力的审计曝光在财政问责上无能为力;另一方面说明,内部整改这种非第三方的纠错和问责机制,无疑是多年来财政预算执行违规行为屡审屡犯的直接原因。

   

现代公共预算是“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为确保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对之进行财政问责。重点是防止决策者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目的,确保公共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目的。

   

1999年进行预算改革以来,我国在健全完善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在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上有两大问题仍然突出:一是政府内部缺乏集中的行政控制,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管理还都较为分散;二是对政府的财政活动缺乏外部有效的监督,缺乏一套有效的制度确保政府财政活动对公众负责。

   

从根本上看,在加强预算监督的问题上,政府内部控制只是“第一道保险”。对于完善的现代公共预算而言,更关键的还要有“第二道保险”——人大预算监督。而我国十年来的预算改革,在加强政府内部的行政控制方面取得的成绩要比人大预算监督方面大,也就是说关键的外部监督并没有跟上。

   

以预算变更为例,目前我国并无一项法律或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哪些预算变更可以授权部门自行决定?哪些仅需财政部门同意再报人大备案?哪些则必须报人大事前审批?而且预算法对预算调整的定义,使得一些重要、应事前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调整可以不用报批。其中,尤为容易形成预算违规的预算调剂的审批权,现在还控制在政府部门,意味着所有预算调剂都不用经人大审查批准,直接为许多政府部门预算违规创造了条件。

   

其实,无论是1994年出台预算法还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都体现了决策层对加强财政纪律和财政问责的高度重视。但是出于改革不完善和相关利益的考虑,有关部门迟迟不愿退场,使得原本应该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大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财政问责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要根本解决审计公告中年年不绝的预算违规问题,仅靠日渐势衰的“审计风暴”远不够,关键是还要继续深化预算改革,集中监督权,做实人大预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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