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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补充

发布:2009-08-29 11:15:0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精神,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单位转企改制后,企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且转企改制后企业仍继续承担原退休人员管理责任的,其退休人员和企业职工一起继续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中提前退休的人员,由转企改制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享受省直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单位转企改制后,企业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或转企改制后企业不再继续承担退休人员管理责任的,转企改制后的企业仍继续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单位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标准为每人3万元。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为参保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门诊补助金(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在省直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企改制中提前退休的人员,由转企改制单位为其一次性向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标准为: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加3万元。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享受省直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后关闭注销的,其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继续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单位为其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标准按本意见第二条执行,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在省直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退休及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提留,由转企改制单位申报,其主管部门审核,省医保中心负责核定,并报省财政厅核批后按规定缴纳。

 

五、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需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划拨补助,或由省财政从省属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六、已在省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变更手续;关闭注销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和日常缴费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七、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企业不再继续承担退休人员管理责任或关闭注销的,其退休及提前退休人员在享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退休及提前退休人员原单位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助。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国资委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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