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训练
44.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 )
A.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
B.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C. 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
D.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
【解析】ABCD。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 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 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 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 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5点:
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方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